法規名稱:宜蘭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發文字號:府教原字第1110176639號函
法規體系: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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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宜蘭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族教育,提升
    全體縣民原住民文化素養,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,
    設宜蘭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
    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中心之任務如下:
    (一)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、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。
    (二)協助本府所屬學校,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
        程規劃與評量方式。
    (三)研發民族教育所需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內涵。
    (四)規劃與辦理縣內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學生
        學習原住民族語言、歷史、科學及文化之相關課程與活動
        。
    (五)辦理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。
三、本中心隸屬本府教育處,採任務編組,置主任一人,綜理本中
    心各項業務,由本府優先遴派原住民籍或已通過原住民族語言
    認證中級以上之現職校長、主任或教師擔任。
 
四、本中心設行政事務組、課程研發組及教育推廣組,各組置組員
    若干人,其任務如下:
    (一)行政事務組:綜合業務窗口、召開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、
        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推廣、中心網站維護管理與媒體文
        宣、行政及文書資料彙整與建檔及經費管理與採購。
    (二)課程研發組: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發、
        原住民重點學校年度課程分享及協助原住民族重點學校轉
        型或申請實驗教育。
    (三)教育推廣組:辦理縣內外績優學校與各項文化交流、原住
        民族文化體驗活動、原住民教師增能培訓研習、原住民人
        才資料庫及相關考核評鑑。
    前項各組得置工作小組,由宜蘭縣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校長、主
    任、教師及專職族語教師教學工作支援人員兼任之。
五、本中心得置諮詢委員若干人,均為無給職。但得依相關規定支
    領交通費。
六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